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转发省人社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在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最少应取得180学分,每年不少于36学分;新任教师岗前培训不得少于6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分,学分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市(区)级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学分。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注册、岗位聘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骨干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第二章 内容、类别与形式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公共培训、学历提高教育和其它培训教育活动六大类。
(一)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对所有新任教师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技能等培训。
(二)在职教师岗位培训。根据不同类别、层次、岗位教师的需求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适应教育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包括师德教育、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公共项目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双师型教师技能等学科专项培训。
(三)骨干教师提高培训。按照各类骨干教师培养目标培训,帮助骨干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公共培训。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
(五)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提高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六)其它培训教育活动。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他培训教育活动。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各级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校本研修形式为主;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学科研培活动、业务考察、到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学历提高教育、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读书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公开课、专题报告)等形式,也是继续教育的重要辅助形式。
第三章 考核与学分管理
第八条 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分制,中小学教师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累积计算。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分要求。
第九条 每个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必须参加市(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集中培训及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每年校本研修核算不超过16学分。具体按《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核算学分。
第十条 全市统一使用省人社部门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凭证。每年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组织对继续教育证书验核一次。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全市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将逐步纳入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电子档案,教师个人、学校、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应的权限登录、审核、查询、统计各类继续教育数据。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泰州市教育局负责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各(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成效实施检查、监督与评估;泰州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承担市级(包括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市(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协调、监督和检查;市(区)教师研修中心承担本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研修的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工作。学校负责校本研修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研修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三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培训体系。高中教师的培训以省统筹、规划、组织为主。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工作,开发市级继续教育培训资源;市(区)级主要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岗位全员培训工作,负责校本研修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市(区)级培训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开发本市(区)继续教育培训资源。学校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校本研修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建立教师校本研修档案,负责对每位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将继续教育计划报送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评价,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实施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凡有超过5%的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定级。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再注册时暂缓注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和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报销。学习期间,视同正常工作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重点加强市(区)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资源,建立市(区)教师研修中心。
第十九条 按照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性培训者队伍。选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熟悉中小学教育,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二十条 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市(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集中培训的教师,个人应主动向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