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2-02-23 09:05:27  发布人:Apple  浏览量:2930 打印本文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校本培训超过120学时的按120学时认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和班主任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分别为一年内120学时和每五年不少于3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认定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五条    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一)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县级培训24学时。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登记学时。缺课但完成考核的,按缺课时间比例折扣相应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网上查询经审核确认后的学时,对错登、漏登的,在1个月内向学校或登记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未及时提出申诉的不予认定和补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专业培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直接认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其他机构举办教师培训,报省教育厅批准认定后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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