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学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正常也应该进行公示。
三、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四、在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进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总务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市物价局、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总务处、会计室要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七、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2011年9月1日